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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2020-4-11 15:19:58      点击: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抽查复验。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 章的有关规定。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主体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采用的花岗岩、瓷质砖、磷石膏制品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第4章要求。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 ㎡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 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 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设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 (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 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 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

5.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对达不到E1级第的芯板.,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5.3.9壁纸(布)、地毯、装饰板、吊顶等施工时, 应注意防潮,避免覆盖局部潮湿区域。空调冷凝水导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BG50019 的有关规定 [2]  。 [1] 

6 验收

[2]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查报告;

3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6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 的规定。

表 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 ≤200 ≤400

甲醛(mg/m3) : ≤0.08 ≤0.1

苯(mg/m3) : ≤0.09 ≤0.09

氨(mg/m3) : ≤0.2 ≤0.2 [3] 

TVOC(mg/m3) : ≤0.5 ≤0.6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和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采用集中中央空调的工程,应进行室内新风量的检测。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6.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Bq/m3。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的规定。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 也可采用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甲醛简便取样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测量结果在0.01~0.60 mg/m3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20%。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 18204.26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 中靛酚蓝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 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6.0.1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3设置:

表 6.0.14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 / 检测点数(个)

<50 : 1

≥50且<100 : 2

≥100且<500 : 不得少于3

≥500且<1000 : 不得少于5

≥1000且<3000 : 不得少于6

≥3000 : 每1000㎡ 不得少于3

6.0.15 当房间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匀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6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6.0.1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 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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